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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医院“仪表形象提升月”活动规范

发布于:2014-07-05 00:36   文字:【大】【中】【小】
    一、总体要求
      精神饱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仪表大方,衣着得体。
      二、仪表仪容规范
      1.工作时间按医院规定统一穿着工作服,临床、医技、行政职能科室人员工作期间要统一着白大衣,后勤支持科室工作人员统一着医院配发的工作服。必须佩戴胸牌上岗(戴于左胸上衣口袋上方),不能反戴或插在衣兜里,胸牌要保持干净,不可粘贴他物;共产党员必须佩戴党徽(戴于胸牌上方),有“党员示范岗”的窗口科室,党员必须佩戴“党员示范岗”臂章(戴于左臂上方)。
      2.在岗期间,要求衣帽整洁,衣扣、袖扣全部扣整齐,不得有缺扣、残损,自己的衣服内领和袖口不得外露,女职工内着裙装时裙摆不得超过白大衣下摆。
      3.夏季着装,在岗期间男职工白大衣内必须穿背心,不得穿短裤、沙滩裤,女职工不得穿超短裙、超短裤。
      4.所有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不得穿沙滩鞋、洞洞鞋、拖鞋或类似拖鞋的凉鞋(手术室、重症监护室、产房、血透室等特殊工作场合人员在本工作区内除外),穿露脚趾的鞋必须穿袜子。男士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士不得高于4厘米。
      5.离开工作岗位后,严禁穿工作拖鞋、鞋套及科室用工作服在院内走动,严禁穿工作服去食堂就餐、外出办事,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医院之外的公共场所。
      6.男职工不得蓄胡须、留长发,保持黑色或自然色,做到发不过耳,后枕部头发不得超过衣领。
      7.女职工不得长发过肩,头发保持黑色或自然色,不得留奇怪发型、染彩发,留海不过眉,发不遮脸;不可浓妆艳抹(淡妆为宜);不得佩戴影响工作的装饰性耳环、手链、手镯及脚链;不得留长指(趾)甲及涂有色的指(趾)甲油。
      8.工作场所不得歪戴工作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9.工作场所不得暴露纹身及皮肤粘贴彩绘。
      10.除工作需要和眼疾等特殊情况外,工作时间不得戴有色眼镜。
      11.所有在院工作人员应当举止文明、端庄文雅,严格执行首次接待负责制和“三米线”服务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患客或家属发生争执。
      12.院内严禁吸烟,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搭肩揽腰、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13.所有转科人员、临时用工和来院实习、进修人员都必须按照规范着装。
      三、惩罚措施
      院党办室及相关职能科室在活动期间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仪表仪容规范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对违反仪表仪容规范的行为将给予负激励处罚。具体处罚规定为:凡出现有违上述规范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理,从第二次开始,每违反一项给予负激励处罚2分,多项不达标负激励分值进行累加,再犯加倍并给予经济处罚100元,四次以上将给予待岗处理。转科人员、临时用工和来院进修、实习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范者,一律给予50元处罚,再犯加倍并给予所在科室负激励2分处罚,三次以上将给予待岗、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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