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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工作10月起在我院正式运行

发布于:2014-11-01 08:28   文字:【大】【中】【小】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指辖区内所有参合居民,患大病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按规定获得新农合补偿后,对超过一定标准的可报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66%、累进递增”的比例,给予的“二次”补偿。具体补偿规定如下:
      参合农村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保险年度内个人累计可报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9500元的部分给予补偿,起付线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且在计算保险年度个人累计可报医疗费用时只扣除一次。
      当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间跨两个结算年度时,其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的结算年度截止时间划分。结算方式应与基本医保结算方式保持一致。
      每一被保险人保险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20万元。
      因自然疾病在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住院,且新农合报销后的可报费用超过9500元,可以进行大病补偿。
      市外就医未于5日内在合管中心备案,新农合按起付线不变,补偿比例下调2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同时大病保险进行补偿时,其补偿比例亦下调20个百分点。
      一人一年度多次住院时,住院费用可以累积计入大病保险。
      因不够起付线和其他原因新农合未予补偿的住院费用不计入大病保险计算范围。
      补偿标准为:0-4万元,补偿比例为66%;4-6万元,补偿比例为97%;6-8万元,补偿比例为98%;8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为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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